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對有關刑事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依照法律作出處理的書麵決定。
刑事裁定書的種類比較多,從內容上分,可分為解決程序問題的刑事裁定書和解決實體問題的刑事裁定書;從程序上分,可分為第一審程序的刑事裁定書、第二審程序的刑事裁定書、複核程序的刑事裁定書、審判監督程序的刑事裁定書、執行程序的刑事裁定書等;從形式上分,有口頭裁定和書麵裁定等。
刑事裁定書對於確保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作用。法庭審理活動中,隨時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不迅速解決將會使法庭審理活動受阻,而刑事裁定書的運用則是及時排除訴訟障礙的有效方法,其目的是化解問題,便利訴訟流通,確保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書之一。其格式、內容和製作方法與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但內容比較簡單。《法院刑事裁判文書樣式》中列示了幾種常見的刑事裁定書格式,主要有一審駁回自訴裁定;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二審發回重審裁定;授權核準死刑裁定;減刑、假釋裁定;減、免罰金裁定;補正判決書筆誤裁定等。限於篇幅不再一一介紹,本節僅就各類刑事裁定書的寫法做綜合講述。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前兩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製度的;(三)剝奪或者限製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