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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一、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概念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確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或不構成犯罪,依法應負或者不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被告人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而作出的書麵決定。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依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來判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般有三種結果:第一種是應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其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該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種是不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其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2012)(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第三種是不負刑事責任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後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