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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概念與作用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人民法院對於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麵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依照法律,確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書麵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人民法院製作的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對被告人來說,是關係到生殺予奪、人身自由及政治權利等切身利害的決定書。第一審有罪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被告人具有強製性,是執行機關執行的依據,且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非經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所製作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可分為:(1)第一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2)第一審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3)第一審自訴刑事案件判決書;(4)第一審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5)第一審自訴、反訴並案審理刑事判決書;(6)第一審自訴、反訴並案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7)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的刑事判決書。按照判決是否確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又可分為兩大類:一審有罪判決書和一審無罪判決書。審判實踐中,使用最多的是有罪判決書,本節重點介紹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