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事務文書的含義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的法製建設方麵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律師事務文書是指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從事業務活動中製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它是律師依法參加訴訟、執行職務或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活動的手段和真實記錄,是律師執法、用法的書麵憑證,是保證司法公正具體體現,是訴訟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重要標誌,是對公民進行知法、守法和法律宣傳教育的生動教材。製作規範的律師事務文書對於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宣傳法製、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律師事務文書的特點
律師事務文書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書的規範性、約束性、時限性、程式性等特點外,還具有行文的受托性、主旨的鮮明性、作用的單一性、內容的廣泛性等特點。正確把握律師事務文書的特點,對於製作法律文書有著指導意義。
(一)行文的受托性
律師文書雖然是律師實務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但是嚴格說來,律師文書本身的主體卻不完全是以律師為主體的,律師文書有相當一部分是律師接受了當事人、當事人親屬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以當事人名義出具的文書。如起訴書、答辯狀、上訴狀等。其性質屬於律師給予當事人的法律幫助和服務。當然,律師文書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製作的文書,直接表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主張和意見。應當說明的是,律師的代書工作,也並非簡單的代筆。文書中反映當事人的意思,也並非當事人要怎麽寫,律師就怎麽寫。如果律師隻是當事人的簡單的傳聲筒,就起不到給予當事人法律幫助的作用了。律師為當事人代書有關的法律文書,同樣應該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隻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