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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刑事申訴狀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以及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刑事申訴狀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的依據。

刑事申訴狀有如下作用:第一,維護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必須嚴格執行。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必須維護。這對於維護法律在群眾中的威信,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發現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那麽,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使用申訴狀提出申訴,實事求是地要求糾正錯誤,也是必要的。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二,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狀是運用特殊程序保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用訴狀申訴這一形式,是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訴訟權利的體現,這也是人民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或裁定,或所認定的事實或運用的法律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造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