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作用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書麵請求。
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的依據。上訴人通過刑事上訴狀闡明上訴理由,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條款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麵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指出錯誤和不當之處,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以便二審人民法院能正確了解情況,及時作出處理。這樣,有利於保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保證審判質量。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製,第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訴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