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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一、概念

在普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對民事部分提出答辯所使用的文書被稱之為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也可稱之為刑事答辯狀。盡管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最高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也沒有提及附帶民事答辯狀的問題,但司法實踐中此文書的使用比較普遍。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民事訴訟,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了民事被告的答辯權。答辯權是民事被告的基本訴訟權利,不因案件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而發生變化,也不因民事被告的稱呼是“被告”還是“附帶民事被告人”而發生變化。民事被告有權在民事原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稱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簡稱“原告人”)提起訴訟後進行答辯,向法庭陳述自己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責任承擔、處理方法等方麵的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完全適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附帶民事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應該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與民事答辯一樣,雖然法律沒有要求附帶民事答辯人一定要寫出書麵答辯狀,但由於書麵法律文書較之口頭表達具有更多的實際作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還是應該盡可能寫出書麵的答辯狀。如果附帶民事被告人不能書寫的,可以聘請律師代書,或者由訴訟代理人擬稿,當事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