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職責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代理,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一)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適用範圍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