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起訴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起訴狀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序關鍵的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審查並決定受理後,將直接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主要目的在於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對民事權益爭議問題進行裁決,以確定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或者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製作民事起訴狀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係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係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