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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事反訴狀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反訴狀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原告人起訴的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適用同一訴訟程序與原告人的起訴合並審理,並追究原告人相應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針對原告人提出反訴是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目的在於就原告人起訴的同一事實闡述原告人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並與原告的訴訟作為同一訴訟案件合並審理,進而追究原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因此,民事反訴狀是被告人指控原告人的書麵依據,也是人民法院對原告人的本訴、被告人的反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合並審理的基礎。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因此,被告提起的民事反訴狀中指控原告的書麵材料,也是人民法院對原告本訴、被告反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合並審理的基礎。關於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所以,民事反訴狀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