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法律文書。它既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的“聲明”,也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始第二審程序的依據。民事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民事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民事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1)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2)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3)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民事上訴狀
(公民提起上訴用)
上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寫法同上)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年××月××日(××)××字××號民事判決(或判定),現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