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代理詞是指接受了民事案件原、被告人委托的訴訟代理律師,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和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或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書麵審理中發表或遞交的具有綜合性的代理意見。民事代理詞是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所作的陳述己方意見,反駁對方觀點的係統性發言。它是法律文書的一種。代理詞的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支持被代理人的訴訟,實現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二是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條件、提高審判質量;三是宣傳法製,有利於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訴×××一案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之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並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後,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並進行了全麵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於該案有了較為全麵的了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求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合議庭依法公正判決。
××律師事務所律師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