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對民事案件提起再審的依據。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另外,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該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十三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該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麵意見;不提交書麵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該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還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