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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概述

一、民事裁判文書概述

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了使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文書更加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正式出台了統一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1993年元月開始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麵試行。此後,為了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又對《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進行了補充,陸續印發了許多民事、行政法律文書以及其他類型的法律文書新樣式。如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為國家賠償案件確定了包括賠償申請書、賠償決定書、司法建議書以及通知書和筆錄等在內的22種文書樣式。為了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3年1月印發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文書樣式(試行)》,共計文書樣式31種。2003年3月,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又發布了《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共9類87種。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正式施行。為了配合該司法解釋的貫徹實施,頒布了《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其中新的文書樣式就有16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和審判方式改革的成功經驗,正在著手修訂《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

二、民事裁判文書的現狀

近年來,全國地方法院開展了民事審判文書的評比活動[1],大力推進民事審判文書改革,努力提高民事審判文書寫作質量,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文書製作有了長足的進步,民事審判文書內容更完整,文字更規範,樣式更能符合新類型案件的需要。不過,從各地法院反映與調研的情況看,1992年頒布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樣式中還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內容過於簡單,不能全麵、準確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情況,職權主義色彩濃厚,不能全麵反映庭審的舉證、質證、認證過程,同時抹殺了實際案件千差萬別的個性,沒有考慮到不同訴訟當事人的實際需求,繁簡不分,不易推行,並因此出現了許多格式正確但卻讓人讀不懂的判決書。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