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就解決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而依法作出的書麵處理決定。它是按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製作的民事判決書。
製作好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民事判決書製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能否準確運用法律,合理地解決好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關係到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質量。因此必須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樣本的規定,認真負責地製作。力求敘事清楚,說理透徹,結論明確,格式規範,文字簡潔,通俗易懂。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第一百五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一審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