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就解決訴訟程序方麵及特定實體方麵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裁定書總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它可根據所解決的具體事項、適用於不同的審判程序、是否立即發生效力、是否適用於訴訟程序等。
按照審判程序不同,民事裁定書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依照法律不同的規定,還可分為:準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準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其內容大體與民事判決書相同。但由於判決書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書是就訴訟活動中的某一環節而做出的決定,因而在寫法上則比判決書更為簡要、概括。本節主要介紹一審民事裁定書部分文種的寫法。二審、再審裁定從略。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第一審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除此之外,證據保全,二審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提起再審以及海事訴訟中的許多程序事項均需要通過裁定來予以解決。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範本一】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訴前財產保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