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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民事調解書

一、民事調解書的概念及作用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時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而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一種重要方法。它體現了我國特有的調解和審判相結合的民事訴訟原則,這種方式有利於合理解決當事人的訴訟糾紛。根據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證明:多數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這是因為民事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不論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問題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糾紛,隻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曉之以理,大多數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