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民事判決進行審查後作出的書麵決定。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一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裁判重新進行審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因錯判而受到損害。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度,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該判決書是兩審終審製度的主要手段和表現形式,對其製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