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審理終結後所製作的文書。
再審民事判決書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監督程序作出了專門規定,該判決書產生的原因和依據,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協議確有錯誤,經原審法院決定,或上級法院指令或提審,或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檢察院抗訴而再審。再審的目的在於糾正已經審判生效但確有錯誤的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製的統一。再審民事判決書是再審目的的要求和反映,體現社會主義法製原則。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對審判監督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它們是製作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條件和程序。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引起再審的途徑有:(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