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作用
行政起訴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麵請求。行政起訴狀是行政行為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行政行為相對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指控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律文書,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依據。
代理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委托,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適用訴訟程序,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時,首先應當指導、協助委托人撰寫行政起訴狀。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以書麵的形式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予以指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八方麵外,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