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答辯狀是在行政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進行答複、辯解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文書。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答辯狀的目的是用事實和法律駁倒原告,使訴訟有利於自己。在行政訴訟中,需要答辯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在第一審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針對原告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進行答複、辯解和反駁;二是在第二審中,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複和辯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間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以答辯狀並不是在訴訟過程中必須提交的一種法律文書。但其在訴訟過程中還是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被告可以通過答辯狀明確地闡述自己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自己的主張,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這對於審判機關全麵了解案情、正確處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積極作用。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寫清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即名稱、地址、電話,並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寫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所、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