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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行政上訴狀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重新審理,並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法律文書。行政上訴狀既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聲明上訴的訴訟文書,也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行政案件進行上訴審的依據。提起上訴是行政機關的一項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也是義務。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一審裁判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是否針對上述情況進行上訴,是行政機關的一項權利。但在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一審在實體或程序上存在錯誤,導致一審裁判錯誤的,則行政機關應依法上訴,此時上訴成為行政機關的義務。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係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係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