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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裁判文書簡介

一、行政裁判文書的概念與作用

行政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行政訴訟當事人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麵加以解決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行政訴訟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其性質而言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製度。《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爭議的特點,是爭議雙方中必有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如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等,另一方則是隸屬於這個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權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爭議的焦點,在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認真製作行政裁判文書,對於嚴肅執法,增強人民群眾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製觀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密切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裁判文書主要有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三類;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作為類行政判決書和不作為類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判決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可分為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等。行政判決書是對行政爭議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在每一審程序的最終環節作出。行政裁定書則是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作出的裁判。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是對當事人一並提起或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所作出的處理決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樣式(試行)》雖然規定了12種行政裁判文書樣式,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有些樣式已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與時俱進,不斷推進裁判文書改革,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重新規定了一審作為類和不作為類行政案件適用的行政判決書、一審行政賠償案件使用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三種樣式,其餘的裁判文書仍沿用1992年公布的《樣式(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