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一審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於審理終結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麵決定。
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並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可以及時解決民與官的糾紛,有力地監督製約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這對於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係,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文書製作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