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作用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後,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書麵決定。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判決書是否正確合法的再判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不僅可以糾正第一審行政判決書中可能發生的錯誤,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而且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二、製作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麵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訴範圍的限製。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