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作用
再審行政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重新審理後,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麵決定。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實際上是一種法律審查程序。其目的在於使已生效但確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以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製作再審行政判決書,應當貫徹實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錯必糾的方針,以體現再審程序的特點。
二、製作再審行政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程序是很嚴格的,即提起再審的案件必須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適用法律不當。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再字第××號
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此項不寫)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