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概念與作用
行政賠償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過程中,通過調解,依據當事人自願達成解決賠償爭議的協議而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與民事訴訟的重要區別。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擁有行政權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隻能依法行使,不能隨意處分。而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是平等的,他們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也可以直接判決維持或者改變行政賠償決定。法律之所以規定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是因為行政侵權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部分,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賠償的範圍。賠償訴訟的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處分自己的賠償權利;被告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同時,以調解的方式解決賠償爭議,有利於當事人徹底解決爭議,密切政府與群眾的關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提高辦案效率。調解不僅適用於第一審程序,也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1)雙方當事人自願;(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3)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賠償數額的範圍,人民法院隻能在這個範圍內進行調解。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體現上述原則。
二、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