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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行政裁定書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書屬於訴訟法律文書的一種,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有關訴訟的程序問題而依法作出的書麵處理決定。在行政訴訟的不同階段,針對不同的程序問題,都需要製作裁定書,以保障行政訴訟任務的實現。行政裁定書與行政判決書同樣具有重要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主要的行政裁判文書。

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裁定書可分為書麵裁定與口頭裁定兩種形式。根據訴訟的程序不同,行政裁定書可分為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

二、製作該文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三、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地址)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複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現原告以……(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為由,向本院申請停止執行……(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