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文書的概念
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法律行為、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公證文書是指公證機關依照《公證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進行審查後,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公證文書有公證書、被公證證明的文書以及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應用的其他有關文書。公證分為法律行為的公證、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和具有法律意義文書的公證。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買賣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公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公證,委托公證,收養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等等。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出生和死亡的公證,意外事故公證,不可抗力公證等。具有法律意義文書的公證包括:股份公司章程的公證,商標、專利的公證,有強製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等。公證員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法律行為、事件和文書,依法製作公證書。
當事人申請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之後,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被公證機關所確認,這不僅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在發生糾紛之後,公證文書成為特定的書證,證明力較強,審判人員在認為沒有疑義時,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它還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僅可以迅速強製債務人履行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財力方麵的損失。
我國曆來重視公證文書的規範化,1956年,司法部在總結各地公證文書製作經驗的基礎上,第一次製定了統一的公證文書格式。此後,司法部於1981年頒布了《公證書試行格式》,進一步規範公證文書。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製建設和公證業務得到迅速發展,為了滿足這一快速發展的形勢需求,司法部又於1992年對《公證書試行格式》進行了大規模修訂,頒布了《公證書格式(試行)》,公布了公證書、現場公證詞等各類公證文書格式共計111種,為公證處製作公證文書提供了統一的依據。1998年3月,司法部開始了有選擇地進行要素式公證書的試點工作。2000年3月,司法部頒布了《關於保全證據等三類公證書實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要求在國內使用的保全證據、現場監督、合同(協議)三類公證書均實行要素式公證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