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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遺囑公證文書

一、概念及作用

遺囑公證文書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而出具的證明文書。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遺囑人在公證員麵前口述遺囑,由公證員記錄的方式;另一種是遺囑人將自書、代書、錄音等形式的遺囑,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後,出具公證書。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3)遺囑書。公證員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政策。遺囑不得取消繼承人中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包括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

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遺囑公證對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滿足遺囑人的遺願,避免糾紛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遺囑公證文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於××××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麵前,立下了前麵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