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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合同類公證文書

一、概念與作用

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並作出證明的活動。我國的合同公證一般采用自願的原則,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員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後,出具公證書。合同公證的意義在於,通過合同公證,可以幫助簽約各方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公證機構作出的公證書具有特殊的證明效力,它可以直接成為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使合同糾紛得以順利解決。此外,通過合同公證,可以及時發現虛假合同、無效合同、揭露和製止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範本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承包方代表×××(企業經營者)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麵前,簽訂了前麵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條例(或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範本二】房屋買賣合同

公證書

(××××)××字第××號

申請人:

甲方(賣方):×××,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或身份證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