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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仲裁文書的簡介

一、仲裁文書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文書是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仲裁程序規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和權利義務關係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文書具有以下特點:①仲裁文書的製作主體包括仲裁申請人和仲裁機構。②仲裁文書的製作必須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③仲裁文書具有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製作仲裁文書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8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該法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基本原則、基本製度和習慣做法,統一了我國的仲裁製度,體現了我國仲裁製度與國際仲裁製度的接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是我國仲裁製度建設史上的一個裏程碑,標誌著我國新仲裁製度的開始。根據該法第十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可以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仲裁文書的種類

仲裁文書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依據製作主體的不同,仲裁文書可分為申請人製作的仲裁文書和仲裁機構製作的仲裁文書。申請人製作的仲裁文書有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等,仲裁機構製作的仲裁文書有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

根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將仲裁文書分為國內仲裁文書和涉外仲裁文書兩大類別。國內的仲裁機構為各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的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國內仲裁文書主要有: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仲裁反訴書、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

根據文書製作時間不同,仲裁文書可分為仲裁程序開始前的文書和仲裁程序開始後的文書。仲裁程序開始前的文書有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等,仲裁程序開始後的文書有仲裁答辯書、仲裁反訴書、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