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常用法律文書寫作

第二節 仲裁協議書

一、仲裁協議書概述與作用

《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指申請人將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予以解決,並服從仲裁機構的裁決,以解決紛爭為目的的書麵協議。亦即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評斷是非,並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麵裁決的協議。仲裁協議在整個仲裁製度中處於至關重要的位置,是仲裁的前提和依據。

仲裁協議書的作用有:(1)約束協議各方當事人,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提請仲裁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不能提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應向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不得任意改變仲裁機構、仲裁地點。(2)授予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以管轄權。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的依據,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超出協議約定範圍的,仲裁機構無權審理。(3)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凡訂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

二、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仲裁協議書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仲裁委員會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二)內容結構

1.首部

除寫明標題仲裁協議書外,應寫明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職稱、住址;如係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