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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仲裁申請書

一、仲裁申請書概念和作用

仲裁申請書,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後,申請人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向其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書麵請求。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仲裁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仲裁事項,但應向仲裁機構提交書麵授權委托書。仲裁機構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以書麵形式說明理由。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它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基礎。申請人達成仲裁協議隻是表明申請仲裁的可能,仲裁程序還未啟動。隻有糾紛發生後,申請人向其選定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時,仲裁程序才被啟動。一份質量較高的仲裁申請書,不僅有利於申請人完整準確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主張,也有利於案件的順利受理。

二、範本及內容結構

(一)範本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被申請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仲裁請求:(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與理由:(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係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