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糾紛訴訟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經濟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活動。
我國的經濟糾紛在進行訴訟時,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民事審判權原則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法院調解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是結案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原則貫穿於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
4.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權就案件的實體方麵和程序方麵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相互反駁和辯解,以維護自己所主張的權益。
5.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行使或者放棄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二、經濟糾紛的訴訟管轄
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權限的製度。主要包括: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依據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簡繁程度和案件的影響大小分工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