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並
(一)公司合並的概念與形式
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組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並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新設合並,又稱為解散合並,是指合並各方解散而共同組合為一個新的公司;另一種是吸收合並,又稱為存續合並,是指合並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並歸屬於存續公司。
(二)公司合並的法律後果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與形式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法律的規定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新設分立,又稱為分解分立,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另一種是派生分立,又稱為存續分立,是指原公司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後果
公司分立,應當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麵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