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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合夥企業法

一、合夥企業法概述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在構造上分為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出資人內部是契約式關係,全體合夥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麵形式訂立合夥協議,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就合夥企業與第三人外部關係而言,全體合夥人作為整體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征是:(1)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構成融出資、收益、風險為一體的利益共同體;(3)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基礎是合夥協議;(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確定了兩種合夥企業類型,即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還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即采用合夥製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診所等。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知識鏈接

合夥企業中的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無限連帶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連帶責任,它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在此特指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即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二是無限責任,即合夥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清償,不足時以自己所有的個人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合夥企業中各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是補充性質的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各合夥人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