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如下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法律規定了投資主體為一個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組織。(2)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即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個人獨資企業的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也較為靈活。
為規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中小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於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有合法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業務相符合。(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投資人申請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的,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