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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外資企業法

一、外資企業法概述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征:(1)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設立的企業。外資企業的設立、終止及其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2)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提供任何注冊資本。這是外資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一個顯著區別。

(二)外資企業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外資企業法是指調整外資企業從設立到終止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正。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該法,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和出資

(一)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的有關規定。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