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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按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合作企業具有以下特征:(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企業。中外合作者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以書麵合同約定的。合作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較為靈活,可以各種方式出資。合作各方的出資不一定需折算為貨幣形式計算投資比例,隻需確定各方的合作條件,外方合作者可提前回收投資。(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比較多樣化。

知識拓展

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區別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首先在法律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主要表現為:(1)合作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合資企業是股權式企業。合作企業中各方按合同的規定對企業承擔責任和享受權利;合資企業中各方按出資額對企業承擔責任,按出資比例享受權利。這是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最主要的區別;(2)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多樣,既可以組織法人型合作企業,也可以組織非法人型合作企業;而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人型企業;(3)合資企業各方在合資期滿前不能回收投資,合資企業合資期滿,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由合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合作企業合作期滿,外國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資的,企業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正。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該法,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