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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企業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在傳統破產法中,破產是指在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時以其財產對債務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破產必然伴隨著倒閉清算結果的發生。傳統破產法中的破產主要是指破產清算程序。在現代破產法中,破產作為一種事實狀態,當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時,可以通過重整等挽救程序避免破產,並非必然導致破產清算程序的發生。我國《企業破產法》中的破產是在現代意義上使用的,破產不僅包括破產清算程序,也包括和解、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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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必要性與破產法規範簡介

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必然的經濟現象,也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一個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係,應當具備一個有機運行的市場主體法律機製、市場運行法律機製和市場退出法律機製。規範債務人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從而啟動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來處理債權債務關係的破產法律規範,構成了市場退出法律機製的核心和關鍵。

破產法律規範包括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實體規範包括重整的原因、破產財產的範圍、管理人的職權、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破產財產的分配等。程序規範包括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破產宣告、債權申報、破產程序的中止和終結等。結構上,《企業破產法》總共分為12章136條,內容包括總則、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附則。

二、破產法

(一)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破產法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原則、方法、程序等法律規範的總稱。雖然各國對破產法的立法規定不同,但其內容都涉及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