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的條件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上述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但提出破產申請並不意味著破產程序就開始了,破產程序的開始以人民法院受理為準。
(一)破產申請主體
破產申請主體是指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備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下四類主體有權提出破產申請:
1.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由於其對企業現狀比較了解,因此當其滿足破產、和解、重整原因即“資不抵債”且“不能清償”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應的申請。
2.債權人
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息的不對稱,法律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法律並不要求債權人必須知道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隻要滿足“不能清償”這一個條件就可以提出破產申請了。
3.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
對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由於其破產會給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影響,大量的破產申請和破產宣告會帶來嚴重的消極後果,因而法律對其破產進行了一定限製,隻有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才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4.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在企業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未清算完畢,發現其資不抵債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對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既是其權利,更是其義務。
(二)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