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與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也稱為“協議”、“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事實行為,它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特征,故其是不具備民事法律特征的行為,不是合同,如侵權行為等。
(2)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多方行為,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即由兩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處於利害關係相對立的地位。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由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在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合同時應當平等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款和要求。
(二)自願原則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合同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有選擇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有依法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以及選擇解決合同爭議方式的權利等。自願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並非是隨心所欲的自願,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