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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主要包括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要件是:

(1)內容具體明確。要約的內容要明確、全麵,受要約人通過要約不但能清楚地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而且還要知道未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構成要約,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也可視為要約。

(3)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的特點表現為:(1)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行為,其內容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邀請的內容無須必然包括未來可能訂立的合同主要條款;(3)要約邀請無須表明要約人願意結合接受約束的意思;(4)要約邀請一般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口頭要約,以受要約人了解時為準。以書麵形式發出的要約,以受要約人接到信件時為準。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因為要約隻有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發生約束力。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