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一)成立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生效一般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附條件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附期限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無效

(一)合同無效概述

合同無效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合同無效並不一定是全部無效,有的隻是部分無效,如果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可撤銷的合同

(一)可撤銷的合同概述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對於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