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經濟法

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究竟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產生的,我國法學界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的曆史,它是隨著國家和法的產生而產生的;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是一個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資本主義或者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主義之後才出現的一種法律現象。這裏實際上涉及一個從什麽角度來談論經濟法的誕生的問題,二者是沒有本質區別的。

通過研究和學習現存的幾部較為久遠的古代法典如《亞述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法經》等可以看到,這些法典裏麵均存在大量的有關國家對經濟實施管理的法律條文,而這些僅僅是有文字記載的經濟法律規範而已。

在18世紀中後期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資產階級政治上追求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思想,在經濟上確立市場在整個經濟生活中資源配置的核心地位。經濟生活中,奉行自由競爭主義,強調市場主體追逐私利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國家職能上,對經濟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對經濟生活應當實行無為而治。因此,很長一個時期實行市場機製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國家對經濟生活不加任何幹預。在法律製度上,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價值被個體利益的價值所掩蓋,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

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是存在缺陷的。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在自由資本主義末期和壟斷資本主義初期,自由競爭的環境被嚴重破壞,資本主義私有製固有的矛盾和社會矛盾一齊激化並爆發出來,嚴重地威脅著資本主義的經濟製度和政治製度。資產階級經過反思,認識到市場的缺陷和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必要性,國家不能隻是充當守護神,還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監督、管理的職能,把國家調節和市場調節結合起來,依靠法律的強製力來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的運行,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經濟法在20世紀3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興起和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麵幹預而得到長足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又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秩序的逐步穩定,經濟法在許多國家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係和相對獨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