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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2)違約責任原則上是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3)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4)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合同債權人所受的財產損失。因而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對違約方當事人適用的是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財產性民事責任的形式,而不適用於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民事責任的形式。

二、違約的類型

(一)單方違約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雙方違約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