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情形。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或主體發生變化;僅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的,則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從概念上說,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