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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識結構

第一節 工業產權法概述

一、工業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業產權的概念

工業產權是指在工商業領域人們對於自己的創造性智利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專有權。主要的國際公約對工業產權的界定是: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該公約所列舉的工業產權對象為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製止不正當競爭。

2.《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該公約所列舉的知識產權對象為人類活動領域內一切的發明、科學發現、外形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製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該協議是WTO下的三大協議之一,具有很大的影響力。該協議列舉的工業產權對象為商標權、地理標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權、對許可合同中限製競爭行為的控製。

知識拓展

知識產權

工業產權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是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由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部分組成。

(二)工業產權的特征

工業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和物權等傳統權利相比有自己的特征。

1.專有性

權利的主體是特定的。工業產權具有強烈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任何人除非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否則將構成侵權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地域性

工業產權是根據一國的國內法取得的,根據國家主權原則,隻能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

3.時間性

工業產權通常有一定的期限,例如我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權利人隻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專有權,一旦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即成為公有知識,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