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和專利法概述
專利有三種含義:(1)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專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獨占使用權。(2)專利是指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3)專利是指專利文獻。
專利法是調整在專利申請、使用、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首部專利法於1984年3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4月1日起實施。此後於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經過三次修正。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為有權申請並獲得專利權的人和其他專利權人。具體包括以下6個組成部分:
1.發明人
完成發明專利的人是發明人,完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是設計人,為了敘述方便,以下統稱為發明人,發明人隻能是自然人。
2.發明人所在的單位
這裏指的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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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 修訂)》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3.共同發明人